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虐待和遗弃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