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逐年增加对科学技术事业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对在科研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