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逐步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