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航运管理,利用乌江优势,发展水上交通,逐步提高水上运输能力。 自治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