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