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专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专营合同》,并发给专营权证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