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