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所承担的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情况,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