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