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