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规划、土地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续,由工程建设单位凭规划定点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