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