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