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