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