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市政公用、环保、财政、价格、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