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建设、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