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二)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开垦种植蔬菜;(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