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