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