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恢复的原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