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