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