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