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四十九条有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