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