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