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