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