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