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