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血站第六条有效血站分为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县(市)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血液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以设立血站分站和流动采血车,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