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献血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由军队统一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协商实施。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