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