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