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省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其中,跨省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流域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三)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