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规划;市、州、县(市、区)区域规划和市、州、县(市、区)管理的河流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源规划。

省管河流规划应当服从省水资源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