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已修改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规划;市、州、县(市、区)区域规划和市、州、县(市、区)管理的河流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源规划。省管河流规划应当服从省水资源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