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