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对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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