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