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