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农业抗旱临时应急取水的;(三)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