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在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