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