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类中医药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中医药专业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理论水平。

中医药院校应当设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