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的中医教学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