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