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