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培育发展中医科学技术市场,加强中医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理论、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医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