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凡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

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由个体、私营企业申请者自主选择。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