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八条已废止凡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由个体、私营企业申请者自主选择。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