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市、县。自治州对财政困难县予以照顾,逐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对民族乡给予照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施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