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州各市、县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自治州的各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机动资金和预备费。自治州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